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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农村季节性零工劳务报酬纠纷,吴某自愿向苏某、杨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000元

发布时间:2026-05-26 15:22:46 人气:3 来源:台州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taizhou.slkzn.com/

台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农村季节性零工劳务报酬纠纷,吴某自愿向苏某、杨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000元。


 案情简介


2026年2月,施甸县某镇进入豆类采摘旺季,某甲村村民苏某、杨某受某乙村村民吴某口头雇请,在其豆地从事摘豆工作,双方约定务工报酬按10元/小时计算,预估总务工费用3000元。


务工过程中,吴某认可苏某、杨某首批采摘工作质量达标,认为二人第二批采摘筛选不规范、质量不达标,多次提醒后仍未整改。双方因采摘质量标准产生分歧并发生争执,苏某、杨某随即停止务工并自行离开。吴某因务工人员中途停工,豆类采收人手不足,造成采收延误,据此拒绝支付二人全部劳务报酬。


此后,苏某、杨某多次向吴某讨要务工报酬未果,双方矛盾激化,引发群众围观,影响当地务工秩序。苏某、杨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,主张自身劳动报酬权益。


调解过程


核查事实,明确争议焦点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,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展调解工作。调解员通过实地核查务工时长、采摘标准、计酬方式,并走访当地务工人员、种植户,核实本地零工薪酬及务工惯例。经查,苏某、杨某为零工务工人员,务工事实及口头薪酬约定属实;苏某、杨某务工质量存在瑕疵、中途停工确对吴某采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,但吴某无权拒付全部劳务报酬,本案争议核心为劳务报酬的支付金额与支付方式。


释法明理,厘清双方责任。调解员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相关规定,向双方开展法治宣讲。明确苏某、杨某提供劳务期间,未按要求保证务工质量、未妥善沟通便中途停工,存在一定过错;同时明确,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,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,雇主不得以务工质量争议、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全部劳务报酬,拒不支付报酬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同时告知双方,诉讼程序耗时费力,不利于邻里关系及本地务工环境稳定。


疏导情绪,平衡双方诉求。调解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开展调解疏导。向吴某说明,苏某、杨某依靠季节性零工收入维持家庭生计,劳务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,拖欠报酬会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。同时向苏某、杨某讲明,豆类采收具有时效性、易损耗的特点,中途停工、务工不达标会给种植户造成实际经营损失,引导二人正视自身问题,合理协商处置纠纷。


 “背对背”调解,促成双方让步。针对双方情绪对立、诉求分歧较大的情况,调解员采取“背对背”调解方式,单独与双方沟通,倾听诉求、安抚情绪、梳理矛盾。调解过程坚持公平公正,既保障务工人员合法获酬权益,也兼顾种植户合理经营诉求。经多次沟通劝导,双方均认识到自身问题,自愿作出让步,就报酬支付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。


调解结果


经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:


一、吴某自愿向苏某、杨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000元,二人各分得1000元,于协议签订当日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付清。


二、苏某、杨某收到报酬后,不再就本次务工纠纷向吴某主张任何权利、引发争执;吴某不再以采摘质量不达标、工期延误为由追究苏某、杨某的相关责任。


三、双方承诺今后坚守诚信守法原则,遇事友好协商,共同维护本地季节性务工秩序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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